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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函〔2023〕44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
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修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并劝阻装修人暂停装饰装修活动;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杜绝未经申报登记擅自开展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
二、落实管理服务协议签订要求
各市要制定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要包含禁止行为、注意事项、承诺等内容,明确装修人是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时,与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装修信息报送所属辖区街道(乡镇)。各市要加强对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检查结果纳入对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信用综合监管。
三、加强装饰装修巡查报告
各地要督促街道(乡镇)建立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巡查制度,发挥物业管理单位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加大巡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按规定及时报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处理。
四、规范装饰装修市场行为
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包括公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装修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加快完善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监管制度,分类分层施策,确保各类装修改造行为纳入有效监管。要加强物业管理单位监管和培训,规范履行职责,防止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
五、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种渠道宣传房屋装饰装修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房屋装修改造基本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要以案说法、广泛宣传、加大震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市民群众通过12345热线电话、信访等多种途径向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街道(乡镇)和物业服务企业反映违规装修问题和线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街道(乡镇)、社居委、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培训,宣贯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警示案例,提高一线工作人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