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协会章程
您的位置 : 首页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英文翻译为AN HUI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AB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联合全省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促进全省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业务指导。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六楼。

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
(二) 对全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和规划,供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决策参考。
(三) 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经济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活动,使不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推广技术经济成果、推进我省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
(四) 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不断提高我省建筑装饰行业整体素质。
(五)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指导我省建筑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行业竞争机制的形成,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和产品评议,推动我省建筑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打造更多的精品工程,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六) 编辑出版刊物、杂志、手册、教材及其它有关学术、技术资料,运用网络技术,加快行业信息和流通。
(七)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转移、服务购买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个人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和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3、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第九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 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法人代表或会长同意,由协会办公室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办公室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收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办公室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
(三)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 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办公室,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如常务理事本人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并通知其本人。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与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协会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同意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与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届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本会工作人员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署协会文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9年3月28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服务电话

0551-62873845 62876928

微信服务号